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8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龍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5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龍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6
行所載「其明知甫施用毒品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注意及操
控能力將明顯降低,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更正為「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
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基於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自願受
採尿同意書」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龍發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毒品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
,仍未端正行為,漠視自己及公眾安全,於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加重一般用路人危險;兼衡其
坦承犯行,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工,家
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海洛因2包、安非他命1包,並非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51號
  被   告 吳龍發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龍發(所涉施用毒品罪嫌,另案偵辦)於民國113年12月5日
23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同盟路及自由路附近,以將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明知甫施
用毒品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注意及操控能力將明顯降低,
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6)日0時20
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
同(6)日0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與水管路口時
,因後牌照燈未亮為警攔查,遂主動坦承攜帶海洛因2包及
甲基安非他命1包,復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濃度50240ng/mL)、 安非他
命(4920ng/mL)、可待因(濃度4307ng/mL)、嗎啡(濃度
51920ng/mL)陽性反應,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
第1135005739B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龍發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
編號:R11374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
檢驗報告(原始編號:R113745)在卷可稽,是被告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時,其尿液中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
濃度值以上之情形,已至為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