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俊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俊賢明知駕駛執照經吊銷後不得駕車
,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沿高雄市岡山區大遼路東往西向行駛,於同日20時40分許,
行經大遼路大明橋上時,本應注意靠右行駛,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客
觀上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偏左行駛,
致與告訴人楊盛顯騎乘之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
撞,告訴人因而倒地並受有左側小指近端指骨粉碎性骨折之
傷害(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
段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之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汽車駕駛
人駕駛執照經吊銷之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
告訴等節,有本院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14年度交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俊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俊賢明知駕駛執照經吊銷後不得駕車
,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沿高雄市岡山區大遼路東往西向行駛,於同日20時40分許,
行經大遼路大明橋上時,本應注意靠右行駛,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客
觀上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偏左行駛,
致與告訴人楊盛顯騎乘之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
撞,告訴人因而倒地並受有左側小指近端指骨粉碎性骨折之
傷害(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
段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之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汽車駕駛
人駕駛執照經吊銷之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
告訴等節,有本院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