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石重盛
石敏男

石博文
石秀敏
石秀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王彥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