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石重盛
石敏男
石博文
石秀敏
石秀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王彥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石重盛
石敏男
石博文
石秀敏
石秀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王彥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