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陳明珠 (住居詳卷)
被 告 洪維鐘 (住居詳卷)
洪世宗 (住居詳卷)
郭秋月 (住居詳卷)
李晏丞 (住居詳卷)
陳瑜廷 (住居詳卷)
熊黎芮 (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洪維鐘、洪世宗、郭秋月、李晏丞、陳瑜廷、熊黎芮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洪維鐘、洪世宗、郭秋月、李晏丞、陳瑜廷、熊黎芮未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
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
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
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
四、經查:
㈠本件原告對被告洪維鐘、洪世宗、郭秋月、李晏丞、陳瑜廷
、熊黎芮(下稱被告6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依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6人係
對被害人徐蕾雅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原告並非被告6
人本件刑事犯罪之被害人,是原告對被告6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即不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㈡上開原告之訴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五、至原告對其餘同案被告周宥廷、尤瑞祥、高芳榆、余念柔、
歐俊攸、周雅萍、巴夢婷、葉梅貞、李昭賢、陳政德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在本院審理中,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件】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陳明珠 (住居詳卷)
被 告 洪維鐘 (住居詳卷)
洪世宗 (住居詳卷)
郭秋月 (住居詳卷)
李晏丞 (住居詳卷)
陳瑜廷 (住居詳卷)
熊黎芮 (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洪維鐘、洪世宗、郭秋月、李晏丞、陳瑜廷、熊黎芮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洪維鐘、洪世宗、郭秋月、李晏丞、陳瑜廷、熊黎芮未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
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
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
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
四、經查:
㈠本件原告對被告洪維鐘、洪世宗、郭秋月、李晏丞、陳瑜廷
、熊黎芮(下稱被告6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依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6人係
對被害人徐蕾雅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原告並非被告6
人本件刑事犯罪之被害人,是原告對被告6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即不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㈡上開原告之訴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五、至原告對其餘同案被告周宥廷、尤瑞祥、高芳榆、余念柔、
歐俊攸、周雅萍、巴夢婷、葉梅貞、李昭賢、陳政德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在本院審理中,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