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威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因就毀損部分告訴尚有疑義,爰裁定再開辯
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威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因就毀損部分告訴尚有疑義,爰裁定再開辯
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