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晉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巴晉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巴晉緯於民國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15
時許,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行駛於道路(被訴酒後駕車部分另由本院審結)。嗣於11
3年10月30日15時18分許,其沿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北往
南內側車道欲右轉明華一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
先換入外側車道即行右轉,致告訴人曾○○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邱○○,閃避不及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邱○○受有胸口及左側肢體多處鈍挫傷,告訴人曾○○
則受有腦震盪、左側第五指指節骨折等傷勢。嗣巴晉緯對於
據報到現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警員表明其係肇事者,經當
場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48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
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2人均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
聲暨刑事陳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就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晉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巴晉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巴晉緯於民國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15
時許,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行駛於道路(被訴酒後駕車部分另由本院審結)。嗣於11
3年10月30日15時18分許,其沿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北往
南內側車道欲右轉明華一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
先換入外側車道即行右轉,致告訴人曾○○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邱○○,閃避不及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邱○○受有胸口及左側肢體多處鈍挫傷,告訴人曾○○
則受有腦震盪、左側第五指指節骨折等傷勢。嗣巴晉緯對於
據報到現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警員表明其係肇事者,經當
場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48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
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2人均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
聲暨刑事陳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就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