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4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興於114年7月23日19至21時許,在
高雄市○○區○○路000號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酒精濃度超過
每公升0.25毫克,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竟在吐氣酒
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仍於翌(24)日凌晨1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住
處。嗣其行經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與常德路口時,因騎乘機
車吸食香菸而為警攔查,當場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於同
日凌晨1時14分許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0.25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15年1月27日死亡乙節,有被告全戶戶籍資
料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4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興於114年7月23日19至21時許,在
高雄市○○區○○路000號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酒精濃度超過
每公升0.25毫克,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竟在吐氣酒
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仍於翌(24)日凌晨1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住
處。嗣其行經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與常德路口時,因騎乘機
車吸食香菸而為警攔查,當場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於同
日凌晨1時14分許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0.25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15年1月27日死亡乙節,有被告全戶戶籍資
料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