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進保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7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進保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進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駕駛執照遭吊銷駕車
過失傷害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