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鄒逸民
送達代收人 周艶辰
被 告 蔡逸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鄒逸民對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被告蔡逸翔
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