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董建佑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張嘉益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嗣後改分為114
年度交簡字第156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