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李竟勛
訴訟代理人 翁子清律師
梁淳惠律師
被 告 楊明傑


鈺恩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黃來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明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楊明傑、鈺恩國際有限公司,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被告鈺恩國際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
,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楊明傑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
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