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66號
原 告 范良新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方家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方家涵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因
管轄錯誤,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判決移送於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66號
原 告 范良新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方家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方家涵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因
管轄錯誤,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判決移送於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