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114年度撤緩字第1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芊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
金上訴字第6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9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洪鳳月支付
新臺幣(下同)33萬元之損害賠償,於111年11月3日確定在
案(下稱前案)。然受刑人未遵期履行完畢,依被害人陳報
資料,受刑人迄今僅給付16萬4千元,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
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是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
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定有明文,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並規定:「受緩刑之
宣告而有下列情刑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
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考其立法意旨
,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
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
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
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其實質要件乃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
年,並應向被害人支付33萬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為:於
111年8月9日當場給付1萬元,餘款自111年9月25日起,於每
月25日前各給付1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被害人指定
之臺中四張犁郵局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則視為全部到
期,前案於111年11月3日確定等節,有前案判決、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聲請書固依據被害人之手寫紀錄,逕認受刑人迄今僅給付16
萬4千元給被害人。惟查,對照卷附被害人郵局帳戶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及受刑人手寫紀錄之還款日期、數額,可見被
害人、受刑人上開手寫紀錄均有多處誤載或漏載,依被害人
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所載內容,堪認受刑人實際還款
日期、數額應如附表所示,合計為19萬9千元,再加計其於
調解成立時之111年8月9日當場給付之1萬元,受刑人實際已
清償之數額應為20萬9千元。
 ㈢審酌受刑人已給付之金額,約達總金額之63%,難謂其毫無履
行誠意;又受刑人曾於前案審理時供稱其在螺絲工廠工作,
為單親,獨力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等語,是倘遽以撤銷緩刑
,使受刑人入監服刑,受刑人亦將無從持續工作以賠付被害
人,況受刑人未依約給付之部分,被害人亦得透過強制執行
之方式實現(刑法第74條第4項參照);再者,受刑人於受
前案緩刑宣告確定後迄今,均無更犯其他刑事案件,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亦難認其無悔過之心,或前案緩
刑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綜合上情,
受刑人雖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惟依其情節
尚難認已達到「重大」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有何難收緩刑預期效果而應執
行刑罰必要之情形。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尚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受刑人還款日期、金額  
編號 日期(年、月、日) 金額 1 111.9.26 10,000元 2 111.10.25 10,000元 3 111.12.5 10,000元 4 111.12.27 10,000元 5 112.1.13 4,000元 6 112.1.16 6,000元 7 112.1.30 10,000元 8 112.3.13 8,000元 9 112.3.16 10,000元 10 112.4.9 10,000元 11 112.4.28 5,000元 12 112.5.5 5,000元 13 112.6.5 10,000元 14 112.7.5 10,000元 15 112.8.8 6000元 16 112.8.21 4,000元 17 112.9.20 5,000元 18 112.12.4 10,000元 19 113.3.6 10,000元 20 113.4.3 10,000元 21 113.6.5 10,000元 22 113.10.9 6,000元 23 113.11.14 5,000元 24 113.12.10 5,000元 25 114.1.10 5,000元 26 114.2.10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