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23號
原 告 黃裕德 (年籍詳卷)
被 告 鍾欣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8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鍾欣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黃
裕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23號
原 告 黃裕德 (年籍詳卷)
被 告 鍾欣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8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鍾欣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黃
裕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