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聲保字第1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才家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才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才家前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1月1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7639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