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富榮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富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富榮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於民國113
年6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
4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38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
交易字第6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7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