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114年度聲字第14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保 人 滿家遠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滿家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滿家遠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
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命被告提出3萬元保證金,由具保人
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之被告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0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暨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
書、拘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
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足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114年度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保 人 滿家遠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滿家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滿家遠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
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命被告提出3萬元保證金,由具保人
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之被告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0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暨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
書、拘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
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足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