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5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5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
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
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
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其犯
罪手法、罪質相同,然犯罪時間相隔逾半年,暨受刑人就本
件應如何定應執行刑未陳述意見到院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114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5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
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
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
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其犯
罪手法、罪質相同,然犯罪時間相隔逾半年,暨受刑人就本
件應如何定應執行刑未陳述意見到院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