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0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46號
原 告 魏郁誠 (年籍詳卷)
被 告 畢哲維 (年籍詳卷)
緯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金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2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畢哲維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魏郁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