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張妤綺
被 告 劉永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