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林美雅
被 告 連菊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連菊英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林美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114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林美雅
被 告 連菊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連菊英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林美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