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8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8號
原 告 凌新旺 (年籍詳卷)
被 告 蔡佩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佩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凌新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