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5年度交易字第1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俊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
第5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何俊郎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
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115年度交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俊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
第5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何俊郎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
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