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4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SON DIONISIO JR VIGILIA
(中文名:迪奧,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速偵字第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ISON DIONISIO JR VIGILIA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SISON DIONISIO JR VIGILIA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於酒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每公升0.64毫克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加重一般用路人危險;兼衡其
前於我國並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
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做工,家境
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96號
  被   告 SISON DIONISIO JR VIGILIA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ISON DIONISIO JR VIGILIA(中文名:迪奧)於民國114年2
月16日23時許,在高雄市某工地(詳細地址不詳)飲用高粱
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17)日1時20分前某時許,基
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亞德上路。嗣於同日1時20分許,行經
高雄市岡山區成功路與嘉興東路口時,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
轉而為警攔查,經員警聞有酒氣,並於同日1時24分許,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ISON DIONISIO JR VIGILIA於警
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侃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