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4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IEU VAN LAI(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速偵字第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IEU VAN LA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上路時間補
充為「仍於同日22時5分稍前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TRIEU VAN LAI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
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
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
,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13毫克之情形下,
仍率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所
為非是;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
越南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
115年5月21日,現任職於德興石材有限公司,其於我國現為
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審
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品
行尚可,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
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97號
  被   告 TRIEU VAN LAI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IEU VAN LAI(中文名:趙文來)於民國115年2月16日21
時30分許,在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
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5分許,行經高雄
市○○區○○路0號前,與陳加博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
22時3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3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IEU VAN LAI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加博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查獲駕駛人測得酒精濃度檢定
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駕籍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車籍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2份、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TRIEU VAN LAI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侃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