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慶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9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慶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行「(湯慶福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更正為「(湯慶福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案偵查
中)」。
㈡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
二、核被告湯慶福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
力有不良影響,且酒後駕車對一般用路人及駕駛人自身均有
高度危險性,為法所嚴禁,竟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4毫克超標程度之時,漠視法令而心存僥倖駕車上路,罔顧
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所為實
非可取;並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態度、所駕駛之車輛種類,
及行車期間業已肇事發生實害等節;兼衡其於此之前不曾有
過酒後駕車之犯罪紀錄,及其他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
表);暨其於警詢自述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
115年度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慶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9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慶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行「(湯慶福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更正為「(湯慶福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案偵查
中)」。
㈡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
二、核被告湯慶福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
力有不良影響,且酒後駕車對一般用路人及駕駛人自身均有
高度危險性,為法所嚴禁,竟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4毫克超標程度之時,漠視法令而心存僥倖駕車上路,罔顧
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所為實
非可取;並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態度、所駕駛之車輛種類,
及行車期間業已肇事發生實害等節;兼衡其於此之前不曾有
過酒後駕車之犯罪紀錄,及其他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
表);暨其於警詢自述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