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邱文慧
被 告 邱龍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34號判決有罪在案。惟
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邱文慧
被 告 邱龍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34號判決有罪在案。惟
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