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楊湘榆
被 告 張儀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琺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儀嫻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
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審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
理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楊湘榆
被 告 張儀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琺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儀嫻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
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審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
理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