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清賢
被 告 林俊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50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俊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陳清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邱瓊茹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清賢
被 告 林俊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50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俊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陳清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邱瓊茹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