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聲字第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岳庠安(原名:岳冠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岳庠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庠安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
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均係侵害
個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附表編號3則為公共危險罪,3罪之
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3年10月至114年4月間等情,經權衡其
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有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詢單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
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受刑人岳庠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115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岳庠安(原名:岳冠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岳庠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庠安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
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均係侵害
個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附表編號3則為公共危險罪,3罪之
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3年10月至114年4月間等情,經權衡其
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有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詢單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
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受刑人岳庠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