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9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政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