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簡源宏
被 告 方渝
現於法務部○○○○○○○○○附設高雄看守所女子分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