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楊鴻輝
被 告 陳麗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1月
16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
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15年2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
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