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蔡文婕
被 告 江家安 住○○市○○區○○路00號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7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同案被告吳信毅
、張曜明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刑事案件,
再為合適處理,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簡汶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可歆
115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蔡文婕
被 告 江家安 住○○市○○區○○路00號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7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同案被告吳信毅
、張曜明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刑事案件,
再為合適處理,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簡汶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可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