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蕭喜今
被 告 劉盛發

辛承陽 高雄市○○區○○○路000○00號12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40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辛承陽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
但原告指稱其為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合先說明。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