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聲請人即債 施柏朱
務人 居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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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榮唐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
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次按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
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時所填戶籍地
址為彰化縣○○鎮○○巷00號,並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提出移轉
管轄聲請狀暨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陳明現居地址為彰化縣
○○鎮○○巷00號,此有聲請移轉管轄狀、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
可稽,足見聲請人之工作地及平日生活範圍均非本院管轄地
區,堪認聲請人主觀上有居住於彰化縣鹿港鎮之意思,客觀
上亦有居住之事實,應以上開彰化縣鹿港鎮之住所為其住所
地之認定。茲依上開說明,更生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而聲請人之住所地為彰化縣鹿港鎮,爰依聲請人
聲請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