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哀金龍
洪文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趙天甲

趙偉成

陳春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