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蔡蕙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庚瑾(原名林淑真)、古天祺、
古鈞中(原名古荏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7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2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