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0年度訴字第6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海清、黃子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5,924,435元(計算式:4,946,703+977,73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