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語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語心於106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
111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8,065元整未為清償(掛失費200元
整、手續費6,408元整、消費款17,89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30,68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76元整及違約金1,2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581元自11
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