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王松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陳建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