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楊鈞婷


相 對 人 鄭坤祥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04年11月11日 200,000元 104年12月11日 736231 2 105年3月30日 70,000元 105年4月25日 0000000 3 104年9月20日 300,000元 提示日 104年9月20日 252252 4 105年1月15日 400,000元 提示日 105年1月15日 79060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