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湯勝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紫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到期日110年7月8日」或「111年7月8日」
?(台端聲請事項所載與附表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