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李宗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浩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票號778067、778068號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1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李宗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浩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票號778067、778068號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