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