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得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1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得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