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魏兆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淏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付款之提
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