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林霞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勝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