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高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