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高準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高準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請至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